贯彻落实国发53号文件精神 推动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加快创投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完善行业信用体系 推进创投行业规范发展——国家发改委参会代表在“创业投资及早期投资百人论坛”上的讲话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首先,祝贺“创业投资及早期投资百人论坛”论坛顺利召开,也非常高兴受邀参加本次论坛,让我们能够有机会与市场各方学习沟通交流。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和转型关键期,创业投资作为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不仅拓宽了创业企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了经济发展新动能,也提高了直接融资比重、拉动了民间投资服务实体经济,激发了创业创新、促进了就业增长。今天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通过主办“创业投资及早期投资百人论坛”,探讨法制建设,分享投资经验,凝聚行业智慧,对于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下面,结合我所从事的相关工作,就创业投资发展问题谈几点初步看法,供大家参考。
第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6]53号文件精神,推动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去年九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发53号文件”),业内将之称为“创投国十条”。这是20余年来创业投资领域第一部以国务院名义印发的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系统性、前瞻性的纲领性文件,是一个政策框架体系。为贯彻落实53号文件精神,我委牵头会同科技部等17个部门建立了推动相关工作的日常沟通联络机制。各部门高度重视和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积极主动开展相关职责范围内工作落实,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
在推动建立股权债权联动机制方面。银监会和科技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积极开展投贷联动试点,目前各试点银行和地区的试点实施方案均已出台,取得阶段性成效。同时,鼓励银行探索开展外部投贷联动业务,通过贷款+外部直投、贷款+远期权益等不同形式,缓解科创企业金融服务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收益不匹配等问题。
在多渠道扩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方面,人民银行推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研究并发布创业投资企业发债工作方案及信息披露表格体系,推动创业投资企业以公募方式发行债券融资。证监会出台《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允许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募集债券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
在促进创业投资与创业项目的有效对接方面。国家发改委自2015年以来每年主办举行全国双创活动周,在主展区设立双创示范基地专区,同步开展了成果转化、项目路演等活动,有效促进了创业资本和创业项目的对接。工信部利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创客中国平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项目资源优势,积极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
在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证监会在推进创业投资相关立法工作、优化创业投资监管环境、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等方面也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此外,国发53号文件印发后,辽宁、天津、河北、河南、安徽、黑龙江、云南、广东、内蒙古等地政府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了贯彻落实国发53号文件的具体实施意见,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调动了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积极性。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的相关工作,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尊重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特点和客观规律,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创投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国发53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实体创投、专业创投、信用创投、责任创投等4个基本原则。大家知道,创业投资在资金来源、投资对象、投资方式、收益模式等方面与私募证券投资不同,要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就要客观分析和充分尊重创业投资的行业发展本源:
一是创业投资是股权投资而不是债权投资或股票投资。股权投资是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不是简单的金融产品或金融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入股企业、与企业共同成长的投资行为,最终目标是为了通过资产价值增值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属于双方共同进步的契约合作关系。因此,创业投资无论是在投资运作方式、对管理人的专业资质要求、还是在风险控制机制方面,均不同于私募证券投资。
二是创业投资是实体投资而不是虚拟投资。创业投资不是在二级市场上对已上市流通的各类证券品种的投资交易,不是对虚拟经济的投资行为,而是对实体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投资行为和融资支持,具有较强的产业属性,是金融“脱虚向实”、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
三是创业投资鼓励的是长期价值投资而不是短期投机炒作。创业投资从投入到退出一般需要一个很长的周期。在这个长周期过程中,创投企业对被投企业不仅提供资金,更重要的是提供投后管理,资源整合,增值服务,需要较高的专业化运作和管理水平,也要求参与投资的投资人对投资风险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但这种专业化运作和风险识别能力更多地是基于被投行业和创业投资行业本身,而不是基于资本市场证券投资。
综上,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比,创业投资是一个更加注重实体投资、更能够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且金融风险外溢性相对较小的行业。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行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贯彻“放管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完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发53号文件也明确,“对创业投资企业在行业管理、备案登记等方面采取与其他私募基金区别对待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而有效的监管体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着牵头贯彻落实国发53号文件、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和政策协调的职责,将会同和配合好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创投行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加快创投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加快建立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是发挥好政府作用,推进创投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
行业自律管理是构建现代、有效的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加强政府与市场的沟通方面发挥着积极和关键的作用。因此,国发53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依法设立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国家发改委正会同证监会、科技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设立全国性行业协会有关工作。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在深化“放管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抓手。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创业投资领域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共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诚信守法,忠实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义务,创建好“信用创投”的发展环境。
当前,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就业、物价、国际收支等主要指标都好于预期,保持了稳中向好的趋势。但是,受到国内外多种因素叠加共振,实体经济持续向好还面临多重挑战,基础仍需巩固,经济增长动力还有待提振。完善市场环境,规范发展创业投资,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发挥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是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研究创业投资发展政策的工作重点。让我们齐心协力,加强沟通交流,共同推进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